当前位置: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事项名称: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48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