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事项名称: 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47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