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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事项名称: 不 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46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