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

事项名称: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44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