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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书管理规定的

事项名称: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书管理规定的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43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