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规定的

事项名称: 违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规定的
事项编码: 350000011-CF-042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法定期限: 9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环保厅
责任部门: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0591-88367363
监督电话: 0591—88367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