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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 事项名称: | 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
| 事项编码: | 350000400-CF-006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
| 法定依据: | 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或吊销无线电台执照:(一)擅自转让或出租、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
| 办理流程: |
案件登记-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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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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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3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信息化局 |
| 责任部门: |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787685 |
| 监督电话: | 0591-876042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