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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事项名称: 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事项编码: 350000400-CF-006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电台执照。
法定依据: 19988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或吊销无线电台执照:(一)擅自转让或出租、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的;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执行-结案
裁量规则: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联系电话: 0591-8787685
监督电话: 0591-8760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