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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

事项名称: 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
事项编码: 350000400-CF-011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定依据: 19988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执行-结案
裁量规则: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联系电话: 0591-87876851
监督电话: 0591-8760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