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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

事项名称: 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
事项编码: 350000400-CF-012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20094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71日施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决定-执行-结案
裁量规则: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信息化局
责任部门: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联系电话: 0591-87876851
监督电话: 0591-8760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