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普通高校港澳台预科生转为本科生的核准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事项名称: 普通高校港澳台预科生转为本科生的核准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预科学习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
申报材料:

1.学校公文;

2.教育厅同意录取为预科生的批复复印件;

3.学生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

4.学生成绩单。

(以上材料一式1份)
办理流程:
中心受理→处室审核→学生处、高教处会稿→领导审批→中心送达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对外合作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港澳台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0591-87091617
监督电话: 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