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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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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
事项类别: 其他行政行为
法定依据: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第15号令)  第七条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符合《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第15号令)
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境外办学的目的、办学条件、合作方式、修业年限及学位授予办法、师资和生源预测、财务运营状况预测,并说明外方合作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

2. 教学计划、人才培养目标及模式、课程设置的文件。

3. 外方合作者有效的办学资格和资信证明。

4. 中外方合作者签署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机构名称及性质、课程设置、入学标准、师资与教材、合作期限、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位授予、管理方式、财务安排、争端解决办法、清算办法。

5. 申请举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的,应当报送机构章程。

机构章程应当规定:机构名称和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生源预测、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务运营状况预测、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教育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章程修改程序。

(注:所有申报材料一式5份,包含两份原件,所有外文材料要有中文翻译件。统一用A4纸打印或者复印,不得装订。电子文档报盘。)
办理流程:
中心受理→处室审核→专家评审→领导审批→中心送达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对外合作处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国际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2楼。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0591-87091613
监督电话: 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