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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事项名称: 擅自改变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事项编码: 350000020-CF-005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联系电话: 87856479
监督电话: 8785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