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审核
| 事项名称: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审核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法定依据: |
1.《科学技术进步法》;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3.《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3]30号)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 申报材料: |
1.当地政府有关批准筹建高新区的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高新区选址、用地规模、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3.图纸应包括: ①高新区区域位置图。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位置和用地范围;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交通设施及其它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②高新区用地现状图。标绘高新区用地范围;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标绘市政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和风玫瑰。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 ③高新区初步规划方案图。标绘高新区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 ④高新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高新区所在城市经济、科技、交通、通讯等情况介绍,以及高新区区域范围的综合情况介绍; 5.高新区中长期建设发展和产业规划方案; 6.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支撑服务体系现状及近期发展规划; 7.高新区管理机构框图及详细文字说明(包括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编制、隶属关系、人员素质等); 8.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及高新区已制定的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汇编。 |
| 办理流程: |
1、各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同时抄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2、科技厅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3、各部门分头审核申请材料,科技厅牵头组织论证会,提出初审意见;4、厅长办公会议审议;5、省科技厅牵头提出审议意见转报省政府审批 |
| 法定期限: | 半年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科技厅 |
| 责任部门: |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12层,福建省科技厅高新处,邮编350003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 联系电话: | 0591-87881523 |
| 监督电话: | 0591-87882538 |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