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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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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审核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

1.《科学技术进步法》;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3.《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闽科高[2003]30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报材料:

1.当地政府有关批准筹建高新区的文件;

2.城市规划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高新区选址、用地规模、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3.图纸应包括:

①高新区区域位置图。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位置和用地范围;标绘高新区所在区域交通设施及其它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②高新区用地现状图。标绘高新区用地范围;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标绘市政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和风玫瑰。图纸比例为1/5000-1/10000;

③高新区初步规划方案图。标绘高新区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和路网系统。

④高新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高新区所在城市经济、科技、交通、通讯等情况介绍,以及高新区区域范围的综合情况介绍;

5.高新区中长期建设发展和产业规划方案;

6.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支撑服务体系现状及近期发展规划;

7.高新区管理机构框图及详细文字说明(包括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编制、隶属关系、人员素质等);

8.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及高新区已制定的扶持政策、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汇编。

办理流程:

1、各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同时抄送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2、科技厅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3、各部门分头审核申请材料,科技厅牵头组织论证会,提出初审意见;4、厅长办公会议审议;5、省科技厅牵头提出审议意见转报省政府审批

法定期限: 半年
办理机关: 福建省科技厅
责任部门: 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12层,福建省科技厅高新处,邮编350003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881523
监督电话: 0591-87882538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