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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认定
| 事项名称: | 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认定 |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 法定依据: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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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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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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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福建省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
2、基地开放年度总结。 3、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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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具备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填写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省直单位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一式5份。
2、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申报(同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科技厅在收到完备的材料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设区市科技局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以及申报单位。 4、省科技厅认定科普基地单位后于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科技部备案。 5、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必须持省科技厅发出的认定批准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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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科技厅 | ||
| 责任部门: | 政策法规处 |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楼十层1005室 | ||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
| 联系电话: | 0591-87868919 | ||
| 监督电话: | 0591-87882538 | ||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