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良种种子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事项名称: | 林木良种种子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1.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4. 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延续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至30日内。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品种较多的另附林木种子名录);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产权证、租赁合同); 4. 采种林分证明(照片、林权证、租赁合同、附图);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附图); 5. 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6. 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聘用合同; 7.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清单、照片、发票); 8.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从相邻省区引入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林木良种,还应当提交引种申请报告、当地气象证明、承诺函)。 9.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10.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延续申请材料(申请表除外)。
(二)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 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申请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延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登记项目变动及备案情况;(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3)生产或经营条件变化情况(检验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等过期的,应提交新的证明材料);(4)生产或经营档案建立情况;(5)生产或经营情况(要求分年度说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附每年的部分销售合同、发票。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应提交当年的良种来源凭证复印件)(6)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附部分检验证书或质量检验统计表及标签、包装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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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福建省林业厅 |
| 责任部门: | 福建省林木种苗总站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冶山路10号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联系电话: | 0591-88608021 |
| 监督电话: | 驻林业厅纪检监察室:0591-87803937 |
| 受理形式: | 1.窗口受理;2.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