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事项名称: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报材料:
1.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 
4.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5.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6.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
7.设施设备说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收件清单》,2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2、审核: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有必要,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3、决定: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制作驯养繁殖许可证送达。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林业厅
责任部门: 福建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冶山路10号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为15:00-18:00)
联系电话: 0591-88608077
监督电话: 驻林业厅纪检监察室:0591-87803937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