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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060-CF-056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定依据:

《养老机构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办理流程: 1.案件登记

2.立案阶段

3.调查阶段

4.核审阶段

5.告知阶段

6.决定阶段

7.执行阶段

8.结案阶段

裁量规则:

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法定期限: 无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许可机关
责任部门: 福利慈善部门
联系电话: 福利慈善部门
监督电话: 0591-8767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