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50000060-CF-055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罚款 |
| 法定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办理流程: |
1.案件登记 2.立案阶段 3.调查阶段 4.核审阶段 5.告知阶段 6.决定阶段 7.执行阶段 8.结案阶段 |
| 裁量规则: |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法定期限: | 无法定期限 |
| 办理机关: | 许可机关 |
| 责任部门: | 福利慈善部门 |
| 联系电话: | 福利慈善部门 |
| 监督电话: | 0591-876762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