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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060-CF-05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办理流程: 1.案件登记

2.立案阶段

3.调查阶段

4.核审阶段

5.告知阶段

6.决定阶段

7.执行阶段

8.结案阶段

裁量规则: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定期限: 无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许可机关
责任部门: 福利慈善部门
联系电话: 福利慈善部门
监督电话: 0591-8767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