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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经责令改正后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处罚

事项名称: 未经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经责令改正后达不到法定条件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060-CF-048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责令停办
法定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八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流程: 1.案件登记

2.立案阶段

3.调查阶段

4.核审阶段

5.告知阶段

6.决定阶段

7.执行阶段

8.结案阶段

裁量规则: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期限: 无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责任部门: 福利慈善部门
联系电话: 福利慈善部门
监督电话: 0591-8767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