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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处罚

事项名称: 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060-CF-046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1.出具处罚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规则:

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严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当地民政局
责任部门: 区划地名科(办)
联系电话: 区划地名科(办)
监督电话: 0591-8767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