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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事项名称: 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060-CF-045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处罚意见书;

2.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规则:

逾期未拆除的,视情节严重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当地民政局
责任部门: 区划地名科(办)
联系电话: 区划地名科(办)
监督电话: 0591-8767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