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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事项名称: 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060-CF-044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处罚意见书;

2.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规则: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的,视情节严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当地民政局
责任部门: 区划地名科(办)
联系电话: 区划地名科(办)
监督电话: 0591-8767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