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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增补、变更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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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增补、变更负责人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增补、变更副理事长、秘书长;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增补、变更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内部程序。

申报材料:

(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基金会负责人变动申请表》(编号11);

2.《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

基金会基金会理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负责人为含离退休干部的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提交批复件。

若为换届,请参照换届指南。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乘车路线请乘坐公交车1路、8路、18路、19路、20路、61路、74路、75路、80路、88路、101路、102路、128路、310路、K1路到鼓楼站下车。

 

 

注意事项 

上述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可从福建民政网(http://www.fjsmzt.gov.cn)或福建社会组织网(http://www.fjsmzt.gov.cn/xxgk/jggk/cszz/mgj/)下载。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民政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整理内务,不对外办理业务。
联系电话: 0591-87279352
监督电话: 0591-87676260(厅效能办)
受理形式: 网上申报、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