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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住所变更
| 事项名称: |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住所变更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1.基金会办公场所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基金会住所的内部程序。 |
| 申报材料: |
(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变更住所申请书(加盖公章); 2.新址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
乘车路线
注意事项 上述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可从福建民政网(http://www.fjsmzt.gov.cn)或福建社会组织网(http://www.fjsmzt.gov.cn/xxgk/jggk/cszz/mgj/)下载。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民政厅 |
| 责任部门: | 行政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大楼一楼 |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整理内务,不对外办理业务。 |
| 联系电话: | 0591-87279352 |
| 监督电话: | 0591-87676260(厅效能办) |
| 受理形式: | 网上申报、窗口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