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住所变更

  • 办事指南
  • 表格下载
事项名称: 省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住所变更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民政部令第26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1.基金会办公场所改变;

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基金会住所的内部程序。

申报材料:

(有前置审查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一式两份)

1.变更住所申请书(加盖公章);

2.新址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3.《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乘车路线
请乘坐公交车1路、8路、18路、19路、20路、61路、74路、75路、80路、88路、101路、102路、128路、310路、K1路到鼓楼站下车。

 

注意事项

上述政策法规、办事服务指南、表格可从福建民政网(http://www.fjsmzt.gov.cn)或福建社会组织网(http://www.fjsmzt.gov.cn/xxgk/jggk/cszz/mgj/)下载。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民政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州市鼓东路44号省民政厅大楼一楼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整理内务,不对外办理业务。
联系电话: 0591-87279352
监督电话: 0591-87676260(厅效能办)
受理形式: 网上申报、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