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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事项名称: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
事项编码: 350000050- CF-013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法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民族宗教厅
责任部门:
联系电话: 0591- 8766 8730
监督电话: 0591- 8766 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