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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事项名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事项编码: 350000050- CF-003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法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办理流程: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民族宗教厅
责任部门:
联系电话: 0591- 8766 8730
监督电话: 0591- 8766 8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