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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行政处理

事项名称: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行政处理
事项编码: 350000090-CF-064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裁量规则:

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法定期限: 普通案件80个工作日;疑难案件1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部门: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87551984
监督电话: 8321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