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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事项名称: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090-CF-057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裁量规则: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监督电话的责令改正较重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严重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违法行为给求职者带来损害或者经处理再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500元-1000元罚款

 

法定期限: 普通案件80个工作日;疑难案件1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部门: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87551984
监督电话: 8321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