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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事项名称: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事项编码: 350000090-CF-059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裁量规则:
一般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责令改正

 

较重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6-10人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或处理再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500元-1000元罚款

法定期限: 普通案件80个工作日;疑难案件1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部门: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87551984
监督电话: 8321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