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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相关待遇的处罚

事项名称: 未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相关待遇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定依据: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办理流程:

1. 收到举报后,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2.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处务会研究

3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受检单位

4.整改期满后,组织人员复查整改效果,形成整改报告。

5. 对拒不改正单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裁量规则: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法定期限:
办理机关: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部门: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 0591-87522301
监督电话: 0591-83217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