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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及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及违法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法定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裁量规则: 依法裁量
法定期限: 普通案件80个工作日;疑难案件1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部门: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87551984
监督电话: 8381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