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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事项名称: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法定依据: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裁量规则:

依法裁量

法定期限: 普通案件80个工作日;疑难案件1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部门: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87551984
监督电话: 8381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