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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法定依据: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裁量规则:

依法裁量

 

法定期限: 普通案件80个工作日;疑难案件1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部门: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87551984
监督电话: 8381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