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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法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23)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办理流程:

案件登记—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裁量规则:

依法裁量

法定期限: 普通案件80个工作日;疑难案件11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部门: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 87551984
监督电话: 83815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