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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事项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34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取缔、没收、罚款
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