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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

事项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33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退回财产、罚款
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