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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
| 事项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 |
| 事项编码: | 350000070-CF-033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退回财产、罚款 |
| 法定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藏匿财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代表机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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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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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司法厅 |
| 责任部门: |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3770275 |
| 监督电话: | (0591)837279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