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事项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32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罚款
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