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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事项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31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罚款
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