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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 事项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
| 事项编码: | 350000070-CF-028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停业、罚款 |
| 法定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二)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其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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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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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司法厅 |
| 责任部门: |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3770275 |
| 监督电话: | (0591)837279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