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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事项名称: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 事项编码: | 350000070-CF-027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停业 |
| 法定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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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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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司法厅 |
| 责任部门: |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3770275 |
| 监督电话: | (0591)837279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