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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事项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27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停业
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执照:(一)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