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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事项名称: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26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没收、罚款
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吊销该代表机构的执业执照或者该代表的执业证书。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