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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事项名称: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24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设区市处罚权限
法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办理流程:
 设区市处罚权限
裁量规则:
 设区市处罚权限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设区市处罚权限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