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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事项名称: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22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该权限已下放县级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流程:
 该权限已下放县级
裁量规则:
 该权限已下放县级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