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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事项编码: 350000070-CF-016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 吊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办理流程: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裁量规则: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司法厅
责任部门: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联系电话: (0591)83770275
监督电话: (0591)83727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