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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事项名称: |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
| 事项编码: | 350000070-CF-010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吊销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 办理流程: |
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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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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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司法厅 |
| 责任部门: |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3770275 |
| 监督电话: | (0591)8372799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