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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事项名称: |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
| 法定依据: | 1.《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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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规则: |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卫生计生委 |
| 责任部门: | 政法处、监督处 |
| 联系电话: | 0591-87805693、87862105 |
| 监督电话: | 0591-878117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