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实验活动审批
| 事项名称: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运输和实验活动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 2.《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1.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4.接收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5.接收单位应当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6.接收单位应当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7.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具有资质证书。 |
| 申报材料: |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原件) 2.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原件) 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原件) 5.接收单位出具的卫生部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源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6.接收单位出具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申请单位P2实验室备案凭证(复印件) 8.接收单位P2实验室备案凭证(复印件) 9.通过民航运输的,民航运输托运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左侧装订。 |
| 办理流程: |
按照《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试行)》的要求设定。 受理—审核—复核—审批—结束 |
| 法定期限: | 5(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卫生计生委 |
| 责任部门: | 科技教育处 |
| 受理地址: | 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 联系电话: | 0591-87834708 |
| 监督电话: | 省效能办:968168 |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