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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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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资质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⒊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⒌符合原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申报材料: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注明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原件1份 

2.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要求详见《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原件1份 

3.拟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4.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提交与产前诊断技术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 

5.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规章制度;原件1份 

6.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7.有效期届满申请继续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的,按上述各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资料均需申报单位盖章,如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系原件复印”。 

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卫生计生委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省卫计委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629565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858334
监督电话: 0591-87811752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