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资质许可)
|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资质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⒊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4.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⒌符合原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
| 申报材料: |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注明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原件1份 2.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要求详见《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原件1份 3.拟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 4.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还应提交与产前诊断技术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书;复印件1份 5.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规章制度;原件1份 6.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文件(包括组成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7.有效期届满申请继续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的,按上述各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资料均需申报单位盖章,如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系原件复印”。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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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3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卫生计生委 |
| 责任部门: | 行政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省卫计委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629565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 联系电话: | 0591-87858334 |
| 监督电话: | 0591-87811752 省效能办:968168 |
| 受理形式: | 网上申报或窗口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