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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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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报条件:

申请从事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⒈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规定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符合原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6.参加省级以上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专项培训学分证书、国家或省级基地进修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资料均需申报人单位盖章,如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系原件复印”。 

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办理机关: 省卫生计生委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省卫计委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电话:87629565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 0591-87858334
监督电话: 0591-87811752 省效能办:968168
受理形式: 网上或窗口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