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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许可)
|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开展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许可)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申报条件: | 申请从事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⒈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规定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 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符合原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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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6.参加省级以上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专项培训学分证书、国家或省级基地进修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资料均需申报人单位盖章,如为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系原件复印”。 |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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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 30(工作日) |
| 办理机关: | 省卫生计生委 |
| 责任部门: | 行政服务中心 |
| 受理地址: | 省卫计委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1号)邮编:350003,电话:87629565 |
| 办公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
| 联系电话: | 0591-87858334 |
| 监督电话: | 0591-87811752 省效能办:968168 |
| 受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受理 |

